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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派出机构行政执法工作

2025-05-07

5月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派出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强化重点领域执法。各派出机构要突出执法重点,聚焦市场成员关切、群众反映强烈的重要问题,聚焦影响行业发展的痛点难点问题,科学配置执法资源,强化大案要案办理,集中力量查办在全国、全行业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件,推动行政处罚工作由数量增多向质量增强转变。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加强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监管的决策部署,紧扣自然垄断环节监管、能源市场秩序维护等核心业务关键环节,在电网公平开放、电力调度交易、电力市场秩序等重点执法领域精准发力。切实做好电力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职等情况作为电力安全监管行政检查必查项,加强与地方电力、应急等部门协同交流,完善电力安全生产联合督查、违法线索转办移交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后评估和责任倒查机制,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派出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能综函监管〔2025〕2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派出机构行政执法工作,有效提升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科学理念,坚持执法原则

(一)严格执法。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等法律文件要求,严格对照“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规范执法。按照法定执法环节、步骤和时限开展工作,确保执法程序完整、合法。全面执行执法标准和操作规范,保障执法行为规范统一。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和使用,做到内容清晰、表述规范、用语准确。规范执法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执法活动合法、公正、透明。

(三)公正执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等标准同等对待执法对象。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执法对象的悔过态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行政执法方式、尺度,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案件处理结果要基本一致,做到类案同罚。

(四)文明执法。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彰显人文关怀。坚持举止文明、以理服人,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坚持比例原则,尽量选择相对人利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努力做到人性化执法和柔性执法。

二、规范行政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五)严格规范行政检查主体。各派出机构要严格落实法定主体要求,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在开展执法活动时,持证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外聘人员、借调人员等非在编人员开展执法检查,不得将行政检查委托或外包给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

(六)严格规范行政检查方式。各派出机构要着力为企业减轻负担,大力推进精准检查,统筹日常监管、专项监管、投诉举报核查、案件调查中的检查事项,能合并实施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的不得多头检查。严格对照权责清单实施行政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调研等名义实施变相检查。积极推行非现场、无感式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数字化监管等非现场方式检查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七)严格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各派出机构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检查前,原则上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单位发出行政检查通知,投诉举报核查、案件调查等工作中的检查事项除外;检查时,主动告知当事人检查事由、检查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检查人员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企业负责人到场;检查完毕后,及时将行政检查记录入卷归档。

三、规范行政处罚,确保公平公正

(八)严格规范行政处罚实施。各派出机构要规范线索管理,及时将案件线索录入行政处罚信息系统,严禁“体外循环”;规范立案工作,坚持“有线索必核查,达标准必立案”,严禁有案不查、压案不办,严禁选择性立案;规范案件调查,做到依法、全面、客观,严禁以利诱、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规范法制审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加强集体审查,以普通程序调查的案件要及时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严格落实告知制度,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

(九)严格规范行政处罚公示。各派出机构要落实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及时进行公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公示信息并说明理由。对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以普通程序作出的、仅受到警告处罚的行政处罚,可以不予公示;对于仅受到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3个月可以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自公示之日起届满3年停止公示,但依据有关规定完成信用修复并在信用信息系统网站停止公示的,门户网站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可以停止公示。

(十)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各派出机构要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综合认定违法情形,确保过罚相当。对于当事人同时存在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的,结合当地执法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涉案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最终裁量等级。对于处以罚款的,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对于没有明确期限规定的限期改正,应当给予合理期限。

四、坚持宽严相济,提升执法效能

(十一)强化柔性手段运用。各派出机构要积极推行柔性执法,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根据不同违法情形,综合运用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约谈、提醒告诫等方式,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预。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执法机关批准后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

(十二)强化重点领域执法。各派出机构要突出执法重点,聚焦市场成员关切、群众反映强烈的重要问题,聚焦影响行业发展的痛点难点问题,科学配置执法资源,强化大案要案办理,集中力量查办在全国、全行业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件,推动行政处罚工作由数量增多向质量增强转变。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加强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监管的决策部署,紧扣自然垄断环节监管、能源市场秩序维护等核心业务关键环节,在电网公平开放、电力调度交易、电力市场秩序等重点执法领域精准发力。切实做好电力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职等情况作为电力安全监管行政检查必查项,加强与地方电力、应急等部门协同交流,完善电力安全生产联合督查、违法线索转办移交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后评估和责任倒查机制,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强化执法宣传引导。各派出机构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强化日常监管,及时提示企业违法风险,对日常发现的潜在违法风险,实施点对点提前预警。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企业不断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和合规意识。注重罚后整改,不得以罚代管、一罚了之。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开展教育指导,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免罚不免责。强化督导服务,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指导企业合规经营,对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及时对同类型企业进行风险提醒,指导企业从源头加强预防,消除违法隐患。

五、加强组织保障,筑牢廉洁防线

(十四)强化执法组织领导。各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把行政执法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积极支持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确保行政执法工作有序推进。

(十五)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各派出机构要选好配齐执法人员,保持执法队伍连续性和稳定性。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常态化教育培训制度,强化能源、法律、监管业务等方面多层次、全方位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关心执法干部成长,大力培养,放手使用,努力提升执法队伍的积极性和凝聚力。

(十六)强化执法作风建设。各派出机构要持续加强执法作风建设,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提升执法“温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强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增强执法人员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及时纠正执法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确保执法工作清明、执法干部清正。